受理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确定的域名; 4.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1-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许可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自然人股东身份证
4-业务范围说明
5-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措施
6-域名登记证明、网站ICP备案证明
常见问题
1
问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主要指什么?
回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2
问 : 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网站需注意哪些事项?
回答:①首页显著位置应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或简称);②网站的内容应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③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的相关规定。
3
问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含有外资成份?
回答: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2号令)、《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4
问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其材料信息如何处理?
回答:申请主体需提供该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及其修正案;并出具公司所有股权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说明。
5
问 : 申请企业的业务发展说明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回答:(1)业务发展说明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经营发展思路和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具体如下:A.公司情况简介;B.围绕申请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C.相应产品介绍;D.盈利模式介绍;E.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2)盈利模式介绍,应包括付费模式(购买虚拟道具、购买服务等)、终止服务时未使用部分的退还方式等内容。 (3)对申报网络表演的单位,还应当包括虚拟道具的表现形式、网络表演者和企业分成比例等内容。A.虚拟道具表现形式:a.明确虚拟道具的名称和作用;b.明确支付方式。B.终止服务时未使用部分的退还方式: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终止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并公示已购买互动道具退还方式并落实。 (4)对申报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单位,还应当包括适用于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技术描述、运营团队建设介绍。A.适用于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技术描述:申请人掌握的具备举办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所有技术类型、相关技术描述和技术应用方案等;B.运营团队建设介绍:运营团队的人员配置、负责工作介绍、组建设想等。 (5)对申报网络艺术品的单位,还应当包括网络艺术品的种类、表现形式、盈利方式、作品唯一性保障技术等。A.作品唯一性:网络艺术品应为唯一性作品,其复制品不视为网络艺术品。B.唯一性技术:申请人应具有确定网络艺术品唯一性的成熟技术手段,保障作品在被复制后仍具有唯一性和可辨识性。
6
问 : 4. 批准申请人经营许可后,发现其在申请时提供了虚假材料,应该如何处置?
回答:根据审批程序中的第十项“撤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对于审查时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进行处置。